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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造谣又辟谣,网络公共信任受损如何追责?

■ 新闻背景

梁某发微博称曾遭罗某强奸,后不得已与对方恋爱,引发强烈关注。近日,梁某委托律师发布一则声明,称罗某并没有强奸自己,向公众和罗某及其家人道歉。罗某称这段时间生活受到极大影响,自己“已经社会性死亡”,半年搬家3次,工作换了3个。据悉,公安机关已展开调查,北京互联网法院也已受理罗某与梁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9月6日澎湃新闻)

事件反转如此巨大,让不少持续关注该事件的网友直呼“这是把公众当猴耍”“愚弄网友”,更有不少网友提出,要依法追究梁某的法律责任。如果声明属实,梁某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罗某的权益,也对网络公共利益造成了不小影响。正如罗某在其公共声明中说的,“此事占用公众舆论资源,再次表示歉意。”罗某在声明中虽然表示,“放弃对梁某的所有刑事控告”,但在类似的网络谣言、网络侵权事件中,如何弥补事件给网络公共信任带来的损害,值得思考。

在罗某事件中,侵害方与被害方主体明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例如,公开道歉、澄清事实、赔偿损失等。可在网络环境中,公共信任受损后,却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修复。因此,不少网友也呼吁——别让网络维权变成现实版的“狼来了”!

其实,面对网络公共信任受损,并非无计可施。

首先,要做到“清者自清”。谣言最害怕的就是真相。谣言不会因为“被重复了一千遍”就变成了真相。所以,面对网络谣言、网络侵权,最重要的是在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发布公开声明,并就谣言、侵权行为寻求司法救济,以求尽快公开真相。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义务协助被侵害方尽快减损。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对相关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也要加强。世界各国对网络谣言、网络侵权行为的态度都是一致的,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属侮辱罪的严重情节。但侮辱罪属于亲告罪,被害人放弃控告即意味着侵害方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笔者也不赞同简单通过刑事手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但对于一些性质恶劣,且严重影响公共信任关系的行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此次事件中,公安机关已经介入,相信不久就应有调查结果。

个人权益受损,如何挽损追责,主动权在被侵害方。但面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如何修复公共信任关系,如何构建更加清朗的网络环境,则需要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再主动些。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巩宸宇

编辑:陈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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