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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谣言也要“罪刑法定”

  10月20日,山东菏泽郓城县发生一起煤矿冲击地压事件造成22人被困,至今日(29日)搜救工作结束,22名被困人员中1人生还,21人遇难。事件发生次日,一名男子在网上发消息称,“该起事故造成21人被掩埋、已确认9人死亡”。郓城警方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将其行拘10日。今日,郓城县公安局宣传科王科长表示,对该男子的处置依法依规,流程没有问题。(10月29日《新京报》)

  如今看来,事实并非虚构,就拿最敏感的遇难人数来说,该男子也并未多说,反倒还少说了一半多。诚然,说多了会造成负面影响,说少了也未必就不是谣言,至于当地警方的雷霆行动是否经得起推敲,还要回到法律本身来讨论。

  所谓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当然,事实存在却自我添油加醋、想象发挥并进行传播,同样是造谣传谣。还必须指出的是,之所以新闻经常出现反转,往往就是因为关键信息被证伪,所以是否为谣言,往往需要时间进行沉淀,事后才能认定。譬如“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一开始都说是女司机逆行造成的事故,事后证明子虚乌有,女司机也是受害者。既然如此,当时言之凿凿、气愤声讨的官方机构、大V和媒体,是否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呢?

  道歉是应该的,承担法律责任似乎没有必要,因为他们并非有意造谣传谣,亦是不实信息的受害者。同理,这位发布矿难消息的男子被行拘,于情于法也有些说不过去。一方面,矿难属实,具体数字也大致对得上,绝非主管捏造出来的信息;另一方面,该男子的微博粉丝只有5个,微博转发量更是忽略不计,并未因发布矿难信息而造成严重后果,也谈不上扰乱社会秩序。事后来看,也未造成比真实信息更大的杀伤力。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似乎警方的处理的确“依法依规”,可该法第5条也明文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到该男子否认所作所为无主观恶意,且无太大现实危害,对他进行顶格处罚显然有些过重,亦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及时删除其微博并批评教育似乎更为妥当。

  灾难发生后,对于伤亡信息的关注度最高,随着救援的展开,具体数字的披露一定是动态的,甚至是不断修正的。诚然,应当以“官方发布信息为准”,但这是否意味着其他信息都是谣言,对任何先于官方发布信息的行为都要严厉打击?如此做法,显然违背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甚至涉嫌舆论垄断——我错了是失误,你对了也要被拘留。

  突发事件必然伴随着信息的修正和纠错,官民互动有助于及时廓清真相、回应关切,而盲目打击一切非官方声音,则更像是为了控制舆情,以为“捂盖子”留出空间。可见,信息洁癖不可有,反倒越是信息真空,谣言才越容易有市场。

  文/宋鹏伟

来源:红网

作者:宋鹏伟

编辑:向宏鑫

本文链接:http://pypt.rednet.cn/content/2018/11/01/5543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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