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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 深夜辟谣!

4月19日,网友@王怜花发表的一条微博在网上热传。该微博贴出了一条账号名为“共青团中央”的知乎问答,文中有“95%的美国人确实没觉醒,他们不配活着。”等言语。

网友截图显示,这条微博至少获五千余次转发。

23时许,@共青团中央发微博称,今日,有声称为 @共青团中央 知乎账号回答的截图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流传,部分账号以此为依据对共青团中央进行恶意揣测和攻击。

对此,@共青团中央 辟谣:经核实,此内容并非任何@共青团中央 官方账号发布,相关内容为伪造。我们将行使依法追究传播者责任的权利。

20日凌晨,北京日报(ID:Beijing_Daily)注意到,@王怜花已删除相关微博。

@共青团中央发布辟谣声明的同时,贴出了一张普法图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规定: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公开资料显示,王怜花,原名蔡恒平,1984年至1991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文学硕士学位,著有《谁会感到不安》、《上坡路和下坡路是同一条路》、《江湖外史》、《古金兵器谱》等作品。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苏越 张小英

    编辑:姜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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