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以案释法| 拒绝天上掉下的馅饼!谨防电信网络诈骗

编者按:“这辈子走过最远的路,就是套路”。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犯罪持续高发。

冒充公检法人员、冒充熟人或银行短信客服、伪基站发送包含钓鱼网站链接的短信、微信伪装身份、娱乐节目中奖……层出不穷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似乎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常客”。2022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6.4万起,同比上升5%。

案例一:

2022年7月13日,陕西省榆林法院审结“9.17”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018年11月以来,该诈骗犯罪集团在中国境内招募300余人前往菲律宾,诱骗国内被害人投资由该诈骗犯罪集团操控的虚假虚拟货币。涉案金额达7900余万元。陕西省榆林法院对涉案107人判处15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274余万元。

境外不是法外之地,不是打击盲区,境外作案也不能钻法律空子。

针对这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条规定,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打击同时适用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原则。即在中国境内实施的、中国公民实施的及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的诈骗行为,该法都可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

《意见二》专门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23年3月9日,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全链条侦破一起利用伪造水滴筹链接骗取筹款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斩断了一条伪造水滴筹网站链接、收款接口和发布虚假筹款信息黑灰产业链条,这起案件为全国首例。该犯罪团伙向微信群批量转发伪造的“水滴筹”筹款链接,博取网友同情并诱导网友捐赠,从中非法牟利。此案件受害人数高达3万余人。截至目前,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捣毁团伙窝点3处,扣押涉案手机36部、电脑5台,查封伪造“水滴筹”筹款网站链接104个,涉案金额5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日常生活中,我们如何预防电信网络诈骗?

请记住:

一、“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不会掉馅饼”,克服“贪利”思想。

二、不要轻易将自己或家人的身份、通讯信息等家庭、个人资料泄露给他人。

三、警惕木马网站,不点陌生链接。

四、不接陌生电话,不谈银行卡号和密码。

五、遇到陌生信息别轻信,有疑问拨打110。

最后,请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减少诈骗来电和短信!

来源:红网

作者:吴思静 廖轩仪 张皎 成静岚 龙丽婷(实习生)

编辑:康晓乔

本文链接:http://pypt.rednet.cn/content/646749/98/12626494.html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百科知识
  • 权威发布
  • 以案说法
  • 法律法规
  • 谣言曝光台

阅读下一篇

返回湖南省互联网辟谣平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