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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一微信公众号涉嫌传谣被警告处罚

  红网常德站5月6日讯(通讯员 欧明松)5月5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依法传唤常德一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负责人罗某,前往该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并现场作出警告处罚决定。

  4月份以来,武陵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上巡查发现,被冠以**在线的常德本土微信公众号,私自在4月20日推出《常德清查黄赌毒场所31家被查封》(实为2014年新闻),在4月21日私自转载事发地非常德的视频《步行街小偷被打死全过程》;5月4私自发布常德某医院女子跳楼身亡信息,并嫁接其他死者照片;某次车祸后私自前往摄像并发布进展等行为,造成了事态误导,舆论混乱,部分行为甚至涉嫌传谣,扰乱了社会秩序。经过办案民警教育、询问后,罗某深刻认识到了错误的行为,并表示立即整改,不违背法律和相关制度规范经营。

  鉴于该公众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罗某态度较好、认识深刻,武陵公安依法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2014年8月7日下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十条规定规范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简称为“微信十条”。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红网

作者:欧明松

编辑:向宏鑫

本文链接:http://pypt.rednet.cn/content/2015/05/06/5544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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