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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不撤离将罚千元? 长沙交警称是谣传

  

 

  (网传“新规”)

  红网长沙5月7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吴虹莉 实习生 吴海刚 夏文颖)在拥堵的早晚高峰,小的交通事故每天都会发生。最近长沙的一位女司机发帖称,遭“别车”还险被打,对方全责竟拿“新规”当挡箭牌只赔50元,让她无比闹心。

  5月5日下午,红网论坛网友“这有个亭子”在红网论坛发表一篇题为《求支招:被渣男别车刮花一片,被骂不说还说要扣我的车》的帖文,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发帖人称,5月4日早上驾车在南二环与一位中年男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事发时,她开车直行,中年男子突然变道,导致两车发生刮擦,男子推卸责任并让该网友赔钱,在争论过程中男子声称“长沙市交通事故处理新规中规定,从五月一日起,长沙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撤除现场的,将罚1000元,扣车七天”,并展示了“新规”来源——男子交警朋友的朋友圈。该网友怕被扣车,只好拿了50元钱赔偿,离开了现场。

  下午把车送修共花了500元,她在冷静下来之后越想越觉得闹心,并质疑“新规”的真实性,于是到论坛发帖进行求助。该网友为求证此“新规”是否属实,在帖文中贴出当时朋友圈的照片,网传的“新规”有以下几条:

  1、从五月一日起,长沙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撤除现场的,将罚1000元,扣车七天

  2、发生事故5分钟不撤现场的,将扣车7天处理

  3、发生事故如果不撤现场造成堵车超过100米的,将扣车并罚1000元

  4、发生事故如果等民警到场处理,将受到加倍处罚

  5、两天内不及时到快处快赔点去处理的,将按逃逸事故追查

  有网友跟帖称,“我在朋友圈里面也看到相关新规,但不知道是真是假啊……”。另一网友则质疑,“如果当时发生事故后车子不能动了,需要等拖车的怎么算?所以这个新规非常不合理。”

  长沙市交警支队处罚教育科副科长肖强在看过帖文中的五条“五一新规”后表示,5月5日起,长沙交警对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确实进行了调整,但这个所谓的“五一新规”与实际情况不符,“基本属于谣传,广大网友可以不予理会”。

  “从2015年5月5日起,对适用快处快赔交通事故的单车损失受理标准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以下,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撤离现场的,均将对其违法行为严格实行处罚。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快处快赔处理的,当事驾驶人无须向交警部门报警,应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留存现场证据,并保留对方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及时撤离现场,相约共同前往快处快赔点处理。其违法变道或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交警部门可不予处罚。但一旦等到交警赶赴现场处理,除了对其不撤现场的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将一并处罚。”她解释说,目前的条例变动也只针对快处快赔,因此基本可以说这个所谓的“五一新规”就是一个谣传,广大网友可以不予理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发生适用快处快赔的交通事故无须向交警部门报警,但仍要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其电话报案记录将是保险公司在快速理赔中的重要依据。同时,不自行撤除现场的,交通事故将由交警部门按一般程序处理。将扣留事故车辆,收集保全事故证据,对车辆痕迹或车速进行鉴定,对车辆性能进行检测,开展事故其他调查,对事故成因进行分析,并按程序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

  自5月6日起,雨花大队已对发生轻微事故不及时撤除现场的违法处罚4起。

  交警提醒:适用快处快赔的交通事故无须报警,当事人应照相后迅速撤除现场,双方共同前往城区任一快处快赔点受理。对于不适用快处快赔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对现场拍照或对事故车辆标划现场位置后立即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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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快处快赔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上7:00至20:00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单方车辆损失不超过五万元、且车辆均能自行驶离现场的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

  法律责任

  1、符合快处快赔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迅速撤除现场的,交通警察对当事人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可免于处罚。

  2、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立即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对妨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肇事逃逸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

  3、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完成定责定损前,事故车辆已经自行修理,或故意扩大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吴虹莉 吴海刚 夏文颖

编辑:向宏鑫

本文链接:http://pypt.rednet.cn/content/2015/05/07/5544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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