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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一男子散播“非洲猪瘟”谣言被拘留

岳阳网警巡查执法今日发布

2019年7月30日上午

在平江县加义镇潭湾村城隍庙老虎垄

加义镇畜牧站工作人员

正在依法合规掩埋病死的百余头疫情猪

路过的杨某某未经求证,用自己的一台VIVO手机拍摄一段时长15秒的视频,在配音中夸大事实谎称掩埋了一千多头非洲猪瘟疫情猪、可能还有(病死猪)要来埋。拍摄后将此虚假疫情视频用微信群进行发布,随后造成大量转发,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经群众反映,平江县公安局加义派出所迅速介入调查,并广泛收集证据。经调查核实,杨某某对散布虚假疫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8月1日,杨某某因散布虚假疫情被平江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什么是谣言?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谣言分为多种类型,不同的谣言触犯的法律规定不同,其行为的性质有所区别,应受的处罚也不一样。

传播谣言的法律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也不管是通过QQ、微信、微博、论坛还是通过公众号、网站传播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希望广大网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做一名文明、守法、传播正能量的网民

来源:岳阳日报

编辑: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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