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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不构成犯罪?专业解读为你解疑释惑

近日,陕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文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指出,李文明“利令智昏、不择手段,将信贷资金变成生财之本,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涉嫌高利转贷犯罪。在落马干部涉嫌犯罪的罪名中,高利转贷这个罪确实少见,我们就来“盘一盘”它。

高利转贷是个什么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还要注意的一点是,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

在量刑方面,该罪分为两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既有自由刑,也会并处财产刑。

“凭本事借的钱”,为啥不能想咋用就咋用?

还真就不能。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

凡通过骗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有关法规也同样规定了,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行为。如果行为性质严重,就可能入罪。

放高利贷,构不构成犯罪?

“放高利贷是违法的,超过法定标准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但并不构成犯罪。”这是某法律问答平台上的一个高赞答案。

它是对的,曾经是。

今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意味着,过去不属于犯罪的高利放贷(年利率超过36%)行为,在10月21号意见正式实施后,满足一定条件,会构成犯罪。

根据该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意见也作出了细化规定。

高利贷、套路贷、恶意扣款、暴力催收……现实中,非法放贷不仅是涉黑涉恶等许多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诱因,也把一些领导干部拉下了水。针对种种非法放贷乱象,法律已经重拳出击,某些心存侥幸的党员干部,还是及早收手的好。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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