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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烟利器”电子烟将去除有毒和致癌物质?你可能遇到虚假宣传

红网时刻记者 刘璇 通讯员 周闯 长沙报道

前段时间,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与株洲市烟草专卖局开展电子烟市场联合整治检查时,发现某电子烟如此宣传产品:“替烟利器”“一举消灭数百种危害”“采用行业领先的低温雾化方式,不仅去除了传统香烟在燃烧时产生的数百种有害有毒和致癌物质”“也避免了口臭、牙黄、多痰等烦恼”……经过调查,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去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精确打击”,优化了“两烟”发展环境,取得明显成效。为有力震慑违法者,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烟草综治典型案例(含电子烟案件)。

1.吉首市XX副食小卖部销售侵犯“芙蓉王”“白沙”注册商标专用权香烟案

2020年4月21日,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吉首市人民南路民营小区C栋1号门面的黄XX经营的XX副食小卖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的芙蓉王(硬)20条、白沙(精品)6条疑似假冒香烟,且不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手续和购货凭证,遂对该批香烟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底从烟贩子手中购进 “芙蓉王”(硬)香烟24条(其中已销售4条)、“白沙”(精品)香烟13条(其中已销售7条),以上香烟为假冒湖南中烟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未提供购进和销售票据,按市场平均售价计算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7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押当事人香烟;3、处罚款2万元。

2.株洲市芦淞区某烟酒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案

2020年10月23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于2020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1日间,芦淞区某烟酒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附近烟酒店以回收方式购进烟草制品,并对外销售,涉案卷烟1080条,经营金额210820元,获利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3、处罚款42164元。

3.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电子烟广告案

2020年10月1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与株洲市烟草专卖局开展电子烟市场联合整治检查时,发现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的vvild雾化电子烟宣传单包含:“替烟利器”“一举消灭数百种危害”“采用行业领先的低温雾化方式,不仅去除了传统香烟在燃烧时产生的数百种有害有毒和致癌物质”和“也避免了口臭、牙黄、多痰等烦恼”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数据和证明来证明宣传的内容,该宣传单制作发布数量20000张,全部投放株洲市场。该广告宣传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的虚假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2、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处罚款40000元。

4.衡阳市衡南县XX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失效电子烟案

2020年8月3日,衡阳市衡南县市场监管局在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时发现:衡南县XX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金泉分公司于2019年9月14日购进电子烟10盒,进货价85元,共计850元,每盒售价为125元人民币,货值共计1250元,该电子烟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保质期为3年,至发现时已超出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扣押的10盒失效电子烟;3、处罚款2500元。

5.怀化吴XX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案

经查,2020年5月开始,吴XX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以及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怀化市鹤城区XXXX路41号其开设的商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分三次购买了他人送来的共计10个品牌169条卷烟,进货总额1463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怀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处罚款3200元。

6.长沙市张XX未经零售许可销售卷烟案

经查,2020年8月7日,当事人张XX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阿弥岭社区武警宿舍小区9号仓库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购进8个品种497条卷烟对外销售,货值共计40717.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处罚款8200元。

7、娄底市新化县枫林街道XXX商行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0年10月15日娄底市新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化县枫林街道XXX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经营活动,该商行内有待销售的白沙、和天下中支、黄鹤楼(1919)等卷烟。据当事人陈述:自2020年10月开始至案发时止,共购进了芙蓉王等53种卷烟在其店内销售,货值金额42570元,现库存有50个品种共计卷烟221条卷烟,库存金额40774元;共计销售卷烟55包,销售金额1796元,获利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处罚款9800元。

8、常德市武陵区张XX粉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0年7月9日,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武陵区张XX粉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卷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处罚款50元。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编辑:陈加宁

本文链接:http://pypt.rednet.cn/content/2021/03/15/9092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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